申请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山东掌中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海涛涉嫌传销一案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17月4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裁定如下:经审查,冻结被申请人郭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银行存款700000元(账户:62×××14)。搜索相关资料。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冻结被申请人郭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银行存款5000000元(账户:16×××97)。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山东掌中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万阅城1号楼A座17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掌中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银行存款120000元(账户:16×××86)。
冻结被申请人郭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银行存款500000元(账户: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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